電子計價秤的允許誤差《中國計量》2002年第1期第16頁刊載了青島衡器測試中心淳于祚同志《不要輕易相信電子計價秤》一文,文中論述的電子秤“置零” 允許誤差不超過2%的規(guī)定和6kg電子計價秤置零允許誤差為120g的說法有誤,根據是: 一、計量名詞術語有關衡器的允許誤差的解釋為:衡器處于標準狀態(tài),用標準砝碼所測得的示值與標準砝碼相應真值之間由檢定規(guī)程所允許正 或負zui大差值。也就是說衡器允許誤差應在規(guī)定的正或負的zui大差值范圍內。所以允許誤差不超過2%和120g的說法沒有正、負范圍,是 錯誤的。 二、《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(jiān)督規(guī)定》中,對海?穴水?雪產品價格在6元/kg至30元/kg之間的允許負偏差的規(guī)定是:稱重小于等于2. 5kg時zui大為5g;稱重大于2.5kg小于等于10kg時zui大為10g;稱重大于10kg小于等于15kg時zui大為15g;海?穴水 ?雪產品價格在30元/kg至100元/kg的允許負偏差稱重小于1kg時zui大為1g;稱重大于1kg小于等于4kg時zui大為4g;稱 重大于4kg小于等于6kg時zui大為6g。根據此規(guī)定,顯然置零允許誤差為2%的電子計價秤不能用作海鮮的零售稱重,所以置零允許誤 差為2%的說法是錯誤的。 三、國家JJG539-1997《數(shù)字指示秤檢定規(guī)程》關于電子秤的允許誤差的規(guī)定是:秤量在0≤500穴0≤50雪個分度值范圍時 ,允許誤差為±0.5e;秤量在500≤2000穴50≤200雪個分度值范圍時,允許誤差為1.0e;秤量在2000≤10000 穴200≤1000雪個分度值范圍時,允許誤差為1.5e;淳于祚同志文中舉例的秤是6kg電子計價秤,根據《零售商品稱重計量器具 配備規(guī)范》中關于海?穴水?雪產品計量器配備的規(guī)定分度值為2g,zui大秤量為6kg的電子秤,淳于祚同志文中舉例的電子秤應符合此規(guī)定 ,允許誤差也應該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(guī)程。使用中的秤允差增加一倍,zui大秤量為6kg的電子計價秤,其允許誤差在±1.0e、±2.0 e和±3.0e;即±2g、±4g和±6g的三個規(guī)定范圍內,那么關于置零允許誤差為2%和120g的說法,超出此范圍顯然是沒有技 術理論根據的。 四、若淳于祚同志文中所講的置零允差改為置零范圍,這樣就會使人容易理解,置零允差或偏差為±0.25e。 另外,電子計價秤屬于零售商品用秤,通常要求不裝備非自動置零裝置。可是目前許多電子計價秤都設有手動置零裝置,這確實是個需要注意 和研究的問題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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